核酸檢測陽性,一定要有復核程序
2022年3月16日,廣東省深圳市,防疫工作人員上門為居家隔離市民做核酸檢測。
近期,甘肅省蘭州市七里河區(qū)依據核酸檢測結果組織轉運陽性感染者時,發(fā)現個別待轉運群眾健康碼顯示核酸檢測陰性,第三方檢測機構稱:碼賦錯了,實際是陽。
陽性寫成陰性,至少在疾控部門嚴格的轉運流程下,或許還有據可查,只是“大白”們要多費一番口舌去解釋。可如果是好好的陰性被寫成了陽性,面對上門的大白,普通人又如何自證清白?
最近,網上爆出不少核酸被錯判陽性的案例,有的人即使復測為陰性,仍然被拉到方艙或隔離場所,和陽性病例一起隔離治療,身體和心理都遭受了巨大的傷害。面對這樣的無妄之災,普通人應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維權?
如果因為核酸檢測機構出具假陽性報告導致健康送檢人被錯誤轉送至方艙隔離,不幸感染新冠肺炎,送檢人可以要求對自己造成損害的核酸檢測機構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并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維權。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居民因核酸檢測錯誤受到損害,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過錯的,由相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被誤判的居民是能夠得到相應賠償的。
但即使得到賠償,損失也已造成,如何從法律規(guī)范上避免這種漏洞?首先,我們要允許誤差的存在,要知道,即便是嚴謹的司法鑒定,有時候也難免會出現錯誤和偏差,更何況是基數如此龐大的核酸檢測。
既然偏差在所難免,就不應當一捅測終局。因此,從法律權益來看,普通民眾被告知核酸陽性,被強制轉運隔離前,應該賦予其提出異議的權利和補救核實的機會。
當前,陽性患者轉運至方艙依據的是國家衛(wèi)健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 (下簡稱《防控方案九》) 的規(guī)定。該方案在傳染源控制部分規(guī)定:“發(fā)現疑似病例,應立即采集標本進行核酸檢測復核,期間單人單間隔離,連續(xù)兩次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采樣時間至少間隔24小時),可排除疑似病例診斷?!?/p>
2021年11月3日,江西省德興市銅礦街道辦干部聯(lián)合當地醫(yī)務人員上門為居家隔離人員做核酸檢測。
我們知道,核酸陽性不僅僅涉及到被檢測陽性者個人的自由,要被強制轉運方艙隔離,更是涉及到他 (她) 所去過的所有場所,身邊的親友同事,密接過的人員以及所居住的小區(qū)都有可能被封控,也就是說,一人陽將影響一群人——單位、餐廳可能要停止營業(yè)、小區(qū)居民可能出不了門。
所以核酸檢測陽性,一定要有復核程序,只要當事人提出異議,就應當暫緩強制轉運,并由原檢測機構之外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復檢,這也符合《防控方案九》關于疑似病例的規(guī)定。 否則,本身沒感染,卻被不問青紅皂白,強行轉運到方艙,和眾多陽性感染者在一起隔離,不是陽也成了陽。而在異議復核期間,應當允許其不得移動,居家隔離,等待結果。
而對于已經確診為陽性的患者,是否一定要強制轉運去方艙呢?按照《防控方案九》的規(guī)定,“確診病例,確診后應在2小時內轉運至定點醫(yī)療機構或方艙醫(yī)院。病例治愈出院后,應當進行7天居家健康監(jiān)測。無癥狀感染者。參照輕型病例進行管理,在方艙醫(yī)院進行7天集中隔離醫(yī)學觀察。”
但是,病毒在不斷變化,感染性增強、毒性減弱,《防控方案九》雖然提出了一個整體的方案,對于一些實際情況和具體困難,卻沒有給出個性化、靈活性的應對方案。比如一些確診病例因為基礎疾病,腿腳不便,需要家人照顧,也有一些確診病例家中有年幼的孩子和老人臥床需要照顧,這些人如果只是無癥狀或輕癥感染者,強制轉運到方艙是否是對患者及其家人最適合的方案?
在筆者看來,讓不具備轉運條件的輕型和無癥狀新冠感染者居家,本應是一件符合大眾同理心的好事,這些無癥狀或輕癥感染者在保證足不出戶,并做好生活垃圾消殺,具備居家隔離條件,且不會給鄰居帶來傳染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考慮居家隔離,而由“大白”發(fā)放物資包和快速抗原檢測試劑。這樣不僅可以讓人感到政策的溫暖,有利于感染者的康復,更有利于有效緩解醫(yī)療系統(tǒng)壓力,以更經濟、有效的方式達到防控效果。
實際上,目前在一些小區(qū),已經有業(yè)主自發(fā)聯(lián)名簽署聲明,稱如果鄰居陽性,同意其居家隔離。不久前,北京某小區(qū)一個兩歲幼兒被確診陽性,因為患有哮喘疾病,鄰居甚至趕來將準備前往方艙的一家人勸回。不得不說,這些中國好鄰居確實讓人感到人性的溫暖和善意。
但由于沒有相關法律依據,這些部分業(yè)主自發(fā)的行為是否能夠代表所有業(yè)主?又是否具有法律效應?目前還難以判斷,但至少體現了一部分民意,我們期待相關部門能盡快給出具有實效的制度和解釋。
2022年8月17日,三亞,在吉陽區(qū)臨春社區(qū),公安執(zhí)法人員貼隔離封條。
此外,我們還要警惕另一種誤陽的原因,就是核酸檢測機構的惡意“造假”。疫情爆發(fā)以來,隨著病毒持續(xù)蔓延以及四面八方涌入的參與者與資本,核酸檢測從一個醫(yī)療服務變成了一個無比龐大的造富風口。東吳證券曾預測,如果一二線城市每人、每48小時達到檢測一次的要求,那么,一年僅耗材成本投入就超過1萬億元。
目前大多數檢測工作都被交給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衛(wèi)健委數據顯示,2020年3月底,中國具備核酸檢測能力的機構只有2000多家,到了2022年3月底,開展核酸檢測的機構數量已達到1.24萬家,翻了6倍以上。
利益面前,個別第三方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完全不顧忌公德、法律以及社會的安定。僅在今年被查處的核酸造假案件已超11起,包括鄭州金域臨床檢驗中心、合肥和合醫(yī)學檢驗實驗室、合肥諾為爾醫(yī)學檢驗實驗室、上海中科潤達精準醫(yī)學檢驗公司等11家檢測機構已遭到行政處罰。
如果是第三方檢測機構故意出具虛假的核酸報告,故意將個體的核酸陰性檢測結果篡改為陽性結果。鑒于“假陽性”對個人權利的損害,而且擾亂了防疫秩序,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根據《刑法》229條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予以懲處。如果是
因為出具虛假的陰性檢測結果,而引發(fā)疫情傳播風險,還可以按照《刑法》330 條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刑法》 114 條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懲處。 并且可以數罪并罰。
我們希望,在法律的規(guī)制下,核酸檢測機構能夠回歸科學嚴謹,回歸誠信經營。畢竟,疫情三年,我們已經折騰不起了。
(作者系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