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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的天價“分手”,有什么玄妙嗎?

近日,“許家印離婚”的說法在社交媒體上不脛而走,起因是恒大8月14日晚公布的一系列公告。

公報中顯示,恒大董事會主席許家印的妻子丁玉梅女士被稱為“獨立于本公司及其關聯人士的第三方”,而并未像以前一樣列為許家印的配偶(過去稱許太太)。

眾所周知,恒大最近日子不好過。7月恒大公布公司負債超2.4萬億元,此后更是輿論風波不斷。有網友猜測,這次許家印疑似“離婚”是一次“技術性離婚”,以便讓丁玉梅在財務上與許家印進行分割,以規(guī)避債務、保留資產。

技術性離婚”通常指的是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目的而進行“假離婚”。這種做法可能涉及財產、稅收或其他法律方面的考慮,但不一定反映了婚姻關系的真實狀態(tài)。

在這一過程中,夫妻雙方會辦理離婚登記,從法律意義上來說,他們確實是離婚了。但雙方在當時并沒有經歷婚姻或感情破裂,他們的實際意愿和最初目的僅僅是為了獲得法律上的離婚后果。

上市高管的天價“分手”

離婚除了隔離債務外,也可以變相實現“減持”、轉移財產。

今年4月,360公司創(chuàng)始人周鴻祎官宣離婚,引發(fā)了外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周鴻祎離婚前不久,恰逢360公司股價因ChatGPT概念猛漲。據媒體統(tǒng)計,從3月30日到4月4日,360公司的股價累計上漲近22%;截至4月初,360年內股價漲幅超過2倍。4月4日晚間,360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周鴻祎與妻子胡歡辦理離婚手續(xù),胡歡獲得360公司6.25%的股份,價值約90億元。

360公司公告一經發(fā)布,便引發(fā)市場關于“天價分手費”“離婚式減持”的討論。盡管該公司發(fā)布澄清公告,但此后幾天360股價持續(xù)“跳水”。

6月20日晚間,卓勝微(300782)發(fā)布公告稱,公司實控人之一唐壯與前妻易戈兵經友好協(xié)商,已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財產分割事宜做出相關安排。

唐壯將其持有的公司3275.75萬股股份轉讓給易戈兵。此次權益變動后,唐壯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而易戈兵則成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東。按公司當日收盤價104.12元/股計算,易戈兵受讓股權所對應的市值約為34.11億元。

三年前,疫苗龍頭康泰生物(300601)也上演過類似情節(jié)。在2020年疫苗股大漲期間,康泰生物股價創(chuàng)出歷史新高。當年5月,康泰生物實控人杜偉民宣布離婚,占總股本24%的股票分割給了前妻袁莉萍,手中股權對應市值約235億元。

在杜偉民之前,昆侖萬維實控人周亞輝曾創(chuàng)下當時A股金額最高“分手費”。

2016年9月12日晚間,昆侖萬維(300418)公告稱,接到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周亞輝的通知,周亞輝與前妻李瓊就股份分割達成協(xié)議。李瓊直接和間接分得2.78億股昆侖萬維的股票。以昆侖萬維2016年9月12日收盤價25.33元計算,這部分股權價值逾70億元。

還有的離婚可能是為了保全財產。昔日“私募一哥”徐翔的離婚案備受關注。徐翔妻子應瑩于2019年3月遞交離婚訴訟請求,四年后的2023年4月,法院判決,對應瑩的離婚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離婚案中涉及家庭名下百億元資產的分割問題。

針對近期頻繁曝出的“天價分手費”“技術性離婚”等情況,證監(jiān)會7月末針對多起上市公司股東因離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事件表態(tài)。

證監(jiān)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證監(jiān)會目前已關注到相關情況。股份減持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jiān)高作為“關鍵少數”,在公司經營發(fā)展、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guī)范減持行為,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guī)避減持限制。

鉆“技術性離婚”的空子

就可以實現債務隔離?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張明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技術性離婚"這種做法并非是一顆行之有效的“銀彈”,這種做法存在一些法律風險。

張明介紹稱,企業(yè)融資更多會選擇銀行貸款,銀行在提供貸款時通常會要求企業(yè)提供擔保物,并要求企業(yè)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承擔個人連帶責任。此外,銀行還常常能要求企業(yè)實際控制人的配偶一同簽署貸款擔保協(xié)議,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無論企業(yè)主是否離婚,債權人仍然可以依據之前簽署的相關協(xié)議要求雙方承擔債務償還責任。此外,如果企業(yè)主打算通過簽署相關協(xié)議來逃避債務,這些協(xié)議通常也會被認定為無效,這被視為一種惡意規(guī)避債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同時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反過來講,張明認為,目前企業(yè)主的"技術性離婚"可以被視為針對配偶的一種保護措施。對于離婚后新發(fā)生的公司債務,離婚后可以不承擔責任。這種做法雖然有爭議,但不失為一種合理的財務策略,用來保護配偶方的財產利益。

“技術性離婚”的情況并不只存在于業(yè)界大佬與其配偶之間。由于婚姻并不僅僅是兩人情感的交織,還涉及到財產、社會地位以及子女的未來,很多人為了規(guī)避生活或工作中遇到的某種法律障礙,也會選擇“技術性離婚”。

張明認為,尤其是在涉及財產和不正當行為的情況下的“技術性離婚”需提防假戲真做。

他建議,如果因為眼前的利益而沖動離婚,人性考驗之下可能造成人財兩空的局面,故而在“假離婚”前應當謹慎考慮,建議依法依規(guī)處理問題,不要劍走偏鋒、鋌而走險。如果無法避免,要切記保留好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尋求司法保護。

比如,能夠證明對方編造虛假理由哄騙離婚的證據,以便將來可以主張離婚是虛假的法律行為,從而可以向對方進行追責。

張明直言,最重要的是,夫妻雙方都應慎重考慮不輕易放棄雙方共同財產,特別是不要將財產轉移至對方名下。這種財產轉移行為受到法律約束,一旦實施,即具有法律效力,可能在后續(xù)導致不利的法律局面。